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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410号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作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作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作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002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作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作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作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作剑的配偶陈雪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5的存款人民币737341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