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辉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虹,系董事长。
上诉人卢辉辉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卢辉辉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请求撤销乐清市(2015)温乐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卢辉辉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卢辉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且本案涉诉标的物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瓯翔
审判员 钱晓勇
审判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