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四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良路。法定代表人沈玉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翟安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陈树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单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