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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财保56号

重庆赛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赛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56号申请人重庆赛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廖兵。被申请人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2社。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重庆赛尔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存款7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承诺就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存款7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小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