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审2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87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福,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孙峰。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萧山住建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萧住建行裁字(2015)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拆迁人杭州萧山地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因杭州地铁2号线人民路站拆迁和临时替代道路项目建设需要,于2010年4月12日取得萧建设拆许字(2010)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具体范围是:东至市心路,南至手心医药化学品有限公司,西至太平弄和汪家弄,北至人民路。该拆迁许可事项在《萧山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2013年4月3日、2014年3月31日、2015年3月25日办理了许可延期,拆迁期限延期至2016年4月12日,并在《萧山日报》进行了延期公告。经萧山住建局所属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推荐,并经杭州市湘湖公证处现场公证,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从被推荐的四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中被抽签确定为案涉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2010年4月30日,地铁公司与该评估公司签订了《委托拆迁评估协议》。众诚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地铁公司出具了案涉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比准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011年3月16日,众诚公司就案涉房屋作出评估报告书(浙众评拆(2010)字第0303047号),其中关于评估时点的记载是“2010年4月28日(根据委托方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期确定)”。根据该报告,案涉房屋评估现值为742911元(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2014年2月11日,众诚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对案涉房屋原作出的评估报告有笔误,将评估时点写成2010年4月28日,标准样本房屋的重置价写成670元/平方米,现更正为评估时点2010年4月12日,标准样本房屋的重置价650元/平方米。2014年2月12日,众诚公司就地铁公司供被申请人选择的两处安置用房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中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广悦公寓8幢2单元602室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103.61平方米)评估价为1056822元,位于广悦公寓3幢1单元301室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85.4平方米)评估价为897212元。2014年5月7日,众诚公司重新对案涉房屋出具一份《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为742911元(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2015年4月23日,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将案涉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孙峰。被申请人孙峰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224-4号502室(房产证地址:城厢镇市心路96号5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萧山市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建筑面积52.8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该房屋在案涉拆迁许可范围之内。因地铁公司与孙峰就案涉房产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地铁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萧山住建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萧山住建局于同日受理,并于同日向孙峰和地铁公司发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受理权利答辩调解通知书》。2015年5月29日,萧山住建局组织孙峰和地铁公司进行调解,因孙峰未到会而调解无果。2015年6月1日,萧山住建局向孙峰发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告知其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孙峰自收到告知书之日其三日内书面告知萧山住建局其选择的补偿方式,逾期,将视为孙峰选择广悦公寓3幢1单元301室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孙峰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选择。2015年6月2日,萧山住建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对孙峰与地铁公司的房屋拆迁争议作出书面裁决。萧山住建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萧住建行裁字(2015)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应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安置。由申请人提供广悦公寓3幢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5.40平方米的房屋(现房),作为被申请人的安置用房。
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广悦公寓18幢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86.57平方米,作为被申请人的临时周转用房。
三、被申请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即房屋补偿费742911元,铁棚等赔偿3000元,装修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装有空调、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的,实行一次性补贴。空调移机费400元(1台×200元/台×2次),电话宽带移机费216元(108元/台×2次)。搬家费2400元(1200元×2次)。此外,无突击装修奖20000元。该户产权调换补偿金额为776330.2元(不含装修)。安置房总价720400.4元,申请人还需支付给被申请人48526.6元(装修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此款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被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坐落在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224-4号502室(房产证地址:城厢镇市心路96号502室)的房屋腾空,交由申请人拆除。”该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裁决书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进行了告知,孙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2015年12月1日,萧山住建局向孙峰发出《搬迁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在2015年12月12日前自动履行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至萧山住建局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孙峰未履行搬迁义务。本院另查明:被申请人孙峰临时安置房落实在广悦公寓18幢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86.57平方米;2016年1月27日,地铁公司将拆迁补偿款48526.6元提存于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是萧山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承办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众诚公司具有房地产估价一级资质,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与案涉房屋拆迁相关的评估工作时,持有建房估证字(2009)052号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众诚公司现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是众诚公司的分支机构。估价师郑涛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与案涉房屋拆迁相关的评估工作时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7月25日,现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7月25日;估价师宋仁爱当时亦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7月13日,现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6月16日。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萧山住建局作为萧山区行政区划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作出行政裁决的职权。根据拆迁许可证等相关拆迁许可文件,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孙峰的房屋位于案涉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之内。案涉房屋相关评估报告系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被告依据相关评估报告以及杭州市和萧山区相关拆迁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确定被申请人的补偿金额和安置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受理地铁公司的裁决申请后,履行了告知、调解、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程序,之后作出行政裁决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萧住建行裁字(2015)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确定的第四项内容,即要求被申请人孙峰将座落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224-4号502室(房产证地址:城厢镇市心路96号502室)的房屋进行搬迁并交付拆除,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杰
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
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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