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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375号

陈和信、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和信,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陈和信,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276号佳园小区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095371-1。法定代表人沈健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和信与被执行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诉讼阶段保全的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春雄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