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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2号

万子福与宋建华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子福,宋建华,高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2号

申请人:万子福,男,1984年06月06日生。

被

申请人:宋建华,男,1974年09月18日生。

被

申请人:高永生,男,40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建华驾驶高永生所有的京PM9Y**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及万字争所有的豫EB6F**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建华驾驶高永生所有的京PM9Y**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