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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031号

罗小兵与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小兵,刘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31号申请人执行人罗小兵,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申请人罗小兵与被执行人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刘长军分包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的巡田石叶冲水库维修工程款,并已提取50000元偿还申请人借款;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健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