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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向华军与被执行人郑芳、刘晓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华军,刘晓湘,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向华军,男。被执行人刘晓湘,男。被执行人郑芳,女。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晓湘、郑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可对被执行人刘晓湘、郑芳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湘、郑芳的银行存款185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振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