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向华军,男。被执行人刘晓湘,男。被执行人郑芳,女。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晓湘、郑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可对被执行人刘晓湘、郑芳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湘、郑芳的银行存款185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振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