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859号
原告:朱海滨。
委托代理人:严军利。
被告:杨子都。
委托代理人:周贯通。
原告朱海滨与被告杨子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滨的委托代理人严军利、被告杨子都的委托代理人周贯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海滨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5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2%;2014年10月14日,被告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两次借款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两份。后此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无还款诚意。故原告起诉要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400000元利息自2013年5月2日起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为248000元,其中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至2015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为26000元,均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子都答辩称:上述借款属实,但是被告共计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04000元。归还日期与数额分别是:2013年5月16日已归还58000元,5月26日归还50000元,6月6日归还40000元,6月14日归还40000元,7月1日归还30000元,7月12日归还30000元,10月17日归还100000元,12月16日归还40000元,2014年1月8日归还16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安回执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二、借条原件2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转账回单(补发)原件9份,拟证明被告以莫霞的名义向原告转账,已归还原告借款404000元的事实。
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与莫霞系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此款是莫霞与原告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没有关系,且莫霞与原告之间的债务于2014年2月18日前已经全部结清了。莫霞也另外打了份借条给原告。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与莫霞结婚是2014年12月24日,但是发生借款是在之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转账回单(补发),
本院认为,该转帐回单的付款单位全称为“莫霞”,而被告与莫霞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该系列转帐时间均发生在登记日期之前。单凭上述证据无法证据被告的抗辩主张,
本院认为上述转帐回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二的结婚证,被告与莫霞的登记结婚时间在2014年12月24日,发生汇款之后,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2%。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滨与被告杨子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2%,事实清楚。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子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海滨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4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5月2日起计算,其中1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均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0元,由被告杨子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5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长 何冬英
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
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