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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行审1号

(2016)湘1202行审1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怀化立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立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3090-0。法定代表人余建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平和,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专职监察员。被执行人怀化立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注册号431200000015193。法定代表人蒲祖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496578。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怀化立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的怀人社罚决字(2015)608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工人达成支付工资的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志坚

审判员  舒晓华

审判员  彭刚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