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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24号

张书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书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亮(又名张永),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苏州市,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松添,系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亮及其辩护人郑松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底,被告人张书亮受同案人张勇(另案处理)串招,在老板郑某如不知情的情况下,从5月1日至10日,先后分六次由张勇用叉车在位于铜盂镇市上村郑某如的工场将七袋电脑外壳废塑料(abs+pc)搬运出来,然后由在工场门口接应的张书亮将废塑料载走并卖给贵屿镇华美村的陈某高(另案处理)。经物价部门鉴定,7袋废塑料(共重1279公斤)价值人民币8314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郑某如、郭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美、张某军、陈某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书亮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关于咨询废旧电脑塑料外壳价格的回复函》,《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书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书亮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书亮的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案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本案受害方五万五千元,请求对被告人张书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同案人张勇(另案处理)串招被告人张书亮盗窃郑某如家废塑料。自2015年5月1日至10日,先后6次由张勇用叉车从位于铜盂镇市上村郑某如、郭某的工场将7袋电脑外壳废塑料(abs+pc)搬运出来,然后由在工场门口接应的张书亮将废塑料载走并卖给贵屿镇华美村的陈某高(另案处理)。经物价部门鉴定,7袋废塑料(共重1279公斤)价值8314元。案后,被告人亲属与同案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如的陈述,证明她在铜盂镇市上村做废塑料生意,近来堆放在工场外面的废塑料经常被人盗走,但一直没发现,所以没报案。2015年5月12日她跟丈夫郭某又发现堆放在工场外面的废塑料少了2包,就一起去贵屿镇找。同日18时许,他们在贵屿镇华美村发现她家工场被盗的废塑料堆放在一家工场门口,有4袋废塑料,重约1000公斤。该工场主人告诉她是一开三轮车的男子将货拉过来卖的。他们就叫对方打电话给开三轮车的男子,并记下该名开三轮车男子的电话(1581663****),一看电话她丈夫郭某就说开三轮车的男子是认识的,但不知名字,跟她家工场的工人张勇关系很好。他们等了一会,那名开三轮车的男子一直没来,就打电话报警。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印证了郑某如的陈述。3、证人郭某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和张勇在郑某如的废塑料工场里打工,张勇负责开铲车。她经常看到开三轮车的安徽人帮郑某如载废塑料。2014年9月份至2015年5月份她从工场里出来大门外倒垃圾,碰见张勇和1个开三轮车的安徽人在往1辆三轮车上装废塑料,当时以为是老板安排的,所以没特别留意,也没有听老板说过有废塑料被盗的情况。2015年5月12日老板郑某如报案说自己的废塑料被盗,说是张勇和那个开三轮车的安徽人盗窃的,她才知道原来张勇和那个开三轮车的安徽人是在合伙盗窃郑某如工场的废塑料。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给其辨认,其指认出其中第1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伙同张勇盗窃郑某如废塑料的那个安徽人。该照片经被告人张书亮当庭辨认,确认系其本人。4、证人张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在铜盂镇后岐村开三轮车帮人载货,经常驾驶三轮车在郑某如工场出来的路口等人雇用。2015年5月份多次看见郑某如废塑料工场里开铲车的“小张”伙同1个开三轮车的安徽人在郑某如及雷明南工场外面装废塑料,装好料后并没有过秤就由开三轮车载货的安徽人拉走。他也不清楚状况,以为是郑某如废塑料工场在出料,所以没去特别注意,后来听说郑某如废塑料工场的老板报案说废塑料被盗,才知道原来他们是在合伙盗窃废塑料。公安机关出示两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给其辨认,其指认出其中第二组第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盗窃郑某如及雷明南工场废塑料的人。该照片经被告人张书亮当庭辨认,确认系其本人。5、证人陈某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5年4月中旬开始在家做废塑料生意。2015年5月1日8时许,有一外省男子开1辆三轮车载1袋废塑料过来问他要不要买货。他看是1种白色电脑壳废塑料,在讨价还价后以每吨6900元的价钱向该外省男子购买。那袋废塑料重约160公斤,价值1100元。5月3日该男子又拉了1袋电脑壳废塑料卖给他,重约180公斤,价值1260元。2015年5月7日该男子又拉了1袋电脑壳废塑料卖给他,重约213公斤,价值1491元。5月8日该男子又拉了2袋电脑壳废塑料卖给他,重约386公斤,价值2660元。5月11日该男子又拉了1袋电脑壳废塑料卖给他,重约180公斤,价值1224元。5月12日8时许,该男子又拉了1袋电脑壳废塑料卖给他,重约160公斤,价值1120元。那名外省男子至今卖给他7袋白色电脑壳废塑料,总重约1279公斤,价值8855元。5月12日18时许,有一本地妇女到他家门口找他,说堆放在门口的那4袋废塑料电脑壳是她家被盗物品。他跟其说是向人购买的,并在场打电话给那名开三轮车的外省男子,叫开三轮车的男子过来。该男子没来,那妇女就报警。该男子告诉他废塑料是向老乡购买来的。他有时以每吨6900元,有时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向该外省男子购买,有3袋废塑料已卖给邻居陈贵武等人,另4袋废塑料堆放在家门口,重约726公斤(共花了5004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给其辨认,其指认出其中第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铜盂镇市上村盗窃郑某如废塑料卖给他的人。该照片经被告人张书亮当庭辨认,确认系其本人。6、被告人张书亮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勇过来找他,说没钱,要偷其老板郑某如的废塑料给他,叫他将货拉去卖就行,还骗他说其厂里有股份,老板知道了也不怕,他就答应了。2015年5月1日8时许,张勇用叉车从其老板郑某如工场搬来1袋废塑料,他就开三轮车在外面接,然后开到外面去过磅(称重)。他以每吨5000多元的价格向张勇购买,转手以每吨6000多元的价格卖给贵屿镇华美村一男子。他先后总共向张勇买了7袋白色电脑废塑料,赚了约1200元。公安机关出示两组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给其辨认,其指认出其中第一组第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贵屿镇华美村向他收购废塑料的男子,第二组第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将废塑料卖给他的男子。7、《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015年5月12日19时34分,铜盂派出所接郑某如报称,她近阶段经常发现堆放在工场外面的废塑料被盗。2015年5月12日18时许,她与其丈夫郭某到贵屿镇寻找,在贵屿镇华美村发现其被盗的废塑料4袋,重约1000公斤,价值约7600元。2015年8月22日晚张书亮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民警查获,于2015年8月23日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2015年8月28日交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民警带回。8、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购赃者陈某高白色电脑壳废塑料4袋共726公斤并发还郑某如。9、《现场勘验笔录》,反映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10、刑事照片,反映公安机关对查获的赃物及“购买废塑料清单”拍照的情况。11、《关于咨询废旧电脑塑料外壳价格的回复函》,证明被盗废旧电脑塑料外壳(abs+pc)重1279公斤(其中553公斤无实物),参考价格为8314元。12、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书亮于1979年9月12日出生。13、铜盂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月6日对被害人郭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12日他家及雷明南家因废塑料经常被盗而报案。翌日一个自称叫张冠生的男子到他及雷明南家的废塑料工场找到他们,称其是盗窃废塑料的其中一个开三轮车叫“安徽”(张书亮)的家属,要对他们两家进行经济补偿。张冠生将7.5万元赔偿金交给他们后,他和雷明南就在张冠生拿来的协议书上签上名字。7.5万元两家平分,各得3.75万元。14、铜盂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月7日对张冠生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13日,他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赔偿协议,替其弟张书亮赔偿郭某5.5万元,张勇的2万元有否赔就不知道。张书亮以前就叫张永。协议书签订后,他发现协议书上他弟弟的名字是张永,与身份证上的名字张书亮不符,就在协议书上他弟弟张永的名字下补充了原名张书亮。15、铜盂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月16日对证人雷明南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12日他和郭某因塑料被盗报案。郭某夫妇反映他们塑料工场的员工张勇及开三轮摩托车载货的“安徽”有嫌疑。2015年5月13日郭某打电话叫来张勇及“安徽”(指张书亮)来市上村的塑料工场中,郭某要张勇及“安徽”赔偿损失。“安徽”叫其哥哥张冠生来协商,后达成协议,由“安徽”(指张书亮)赔偿5.5万元,张勇赔偿2万元,总共赔偿郭某一方7.5万元,张冠生现场交给郭某家5.5万元,并要求郭某制作一张协议书。后郭某拿来一张便笺写了一张赔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他和张冠生也在协议书上签字。张勇当时拿不出2万元,后来拿出1.3万元,还差7000元。郭某拿了5.5万元,他则拿了1.3万元。辩护人当庭提交“赔偿协议”1张,证明张永(张书亮)赔偿被害人郭某5.5万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书亮所犯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被告人张书亮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贵亮

审 判 员  林育珊

人民陪审员  吴锦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予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