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法定代表人周家海,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庆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润,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谭同勇,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扬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祥
审判员 阮 骏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