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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39号

苏玉林与苏国佩、苏国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玉林,苏国佩,苏国鸣,刘广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9号原告苏玉林,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苏国佩,男,汉族。被告苏国鸣,男,汉族。被告刘广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林与被告苏国佩、苏国鸣、刘广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玉林负担。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英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