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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2号

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2号申请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086286-X。被申请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474078-9。法定代表人赵雷,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725426-9。法定代表人丁克谦,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7205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7205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