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纪玉秀,女,1954年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敏,女,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系原告女儿。
被告牟志辉,女,1978年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洪江,男,1977年生,汉族,现住同上.原告纪玉秀诉被告牟志辉、赵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牟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洪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7日,二被告从原告手借款15万元,并留有欠条一枚,约定利息1分5厘,当时口头约定几天后偿还,现被告违约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1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1分5厘计算)。
被告牟志辉辩称:欠钱存在,也约定利息,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没钱,已经给付1万元了。被告赵洪江未出庭,庭前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应予保护。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款事实及金额。经质证,被告牟志辉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牟志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赵洪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牟志辉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牟志辉与被告赵洪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分5厘,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牟志辉、赵洪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纪玉秀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1分5厘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刘 慧
审判员 张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