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宁波赛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299号030幢。
法定代表人:陈水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东峰,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天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洁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赛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赛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赛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夕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