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陕0929民督2号申请人张培珍。被申请人缪德宏。申请人张培珍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缪德宏50000元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缪德宏给付申请人张培珍借款本金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培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缪德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培珍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缪德宏负担。被申请人缪德宏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耿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