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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执4号

徐刚申请执行徐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扣留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刚,徐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4号申请执行人徐刚,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徐华忠,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黎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徐刚申请执行徐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有按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华忠在黎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有工程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徐华忠在黎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程款予以扣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华忠在黎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程款39531.25予以扣留,此款由黎平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鲲

审判员 牛盛高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