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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43号

刘某与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美娥,于秋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娥被执行人于秋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娥与被执行人于秋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0)即民初字第1653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