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抚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金山大街2号,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民,局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北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董恩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抚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1号)的行政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翁连忠等168名职工2013年8月份的部分工资报酬合计47680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拖欠翁连忠等168名职工2013年8月份的部分工资报酬合计476803元。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如下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来电来访处理情况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表、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李鑫的调查询问笔录、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发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3年8月工资核算表及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及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表、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审批表、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发2013年8月工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原拖欠职工2013年8月份工资476803元,涉及人数168人。于2015年2月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给职工每人发放工资1400元,补发金额合计235004元,其中19人的工资数额为最低工资,已全额领取,尚有149名职工工资额度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至今未领取超出最低工资标准的余额部分。现在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拖欠149名职工2013年8月份的工资数额合计为242079元(名单及数额见附表)。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受理相关投诉并进行查处。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抚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抚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亦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崔 征
审 判 员 方 国
审 判 员 池会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子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