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432号
原告:彭松,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崔传根,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松诉被告崔传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松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松负担。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