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49-1号
原告:李世纪。
被告:山东杰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临清市刘垓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纪诉被告山东杰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杰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纪撤回对被告山东杰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37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世纪负担。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