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198号罪犯李予亮(绰号老八、小老八),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以(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予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于2010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又因漏罪,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起至
二〇二九年四月一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起至
二〇二八年七月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予亮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至30日间,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长葛市区、许昌市区抢劫6次,价值26291元,其中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在禹州市区盗窃7次,价值197373元;2008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带范某等人持刀到禹州华都宾馆东约50米处,接应与贾某殴打的张某,与贾某等人殴打并将贾某砍伤。系主犯。罪犯李予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予亮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起至
二〇二七年七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