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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刑初29号

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招摇撞骗
当事人
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上饶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辩护人虞国华,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黎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虞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齐某在上饶市益利达电子公司学习电脑过程中,其制作了上饶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的工作牌,目的为了更好的承包工程,通过这个身份帮助别人办事得到一些好处,2013年9月起,齐某开始对外宣传其上饶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的身份,并不断通过此身份与人接触,慢慢让更多人相信他工委书记的身份,2015年6月份,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胡某,胡某知道齐某身份后,与齐某来往密切,齐某向胡某提到其有一个舅舅在北京中南海任中央警卫处处长,少将级别,胡某对此深信不疑,期间胡某多次接送齐某前往不同的地方,多次宴请齐某本人,为齐某安排招待,8月初,齐某前往北京,在上饶火车站以到北京拜访其舅舅为由从胡某处拿走三千元人民币,胡某陪同齐某前往其余干老家时给齐某母亲两千元人民币,之后齐某向身边朋友胡某、洪某、徐某等人宣称其要竞选上饶市秘书长,需要八十万竞选资金,要其三人为其筹钱,目的是偿还私人债务,期间胡某委托齐某为清水乡信用社副主任廖某儿子部队转业安排工作,廖某宴请齐某,并送给齐某茅台酒两瓶,中华烟两条,2015年8月17日齐某身份被廖某识破,后被胡某扭送至上饶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齐某所得茅台酒及中华香烟均已退还给廖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齐某退款人民币五千元。所述事实,有被害人胡某、廖某陈述,证人徐某、洪某、朱某甲、应某、朱某乙的证言、被缴获齐某制作的工作证、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音像资料、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与辩解,且齐某当庭认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并退还部分财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永南

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