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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06号

王阿保与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阿保,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06号原告王阿保。委托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秋艳,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保诉被告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阿保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阿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阿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阿保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