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捕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商都县,捕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颗20元的价格将毒品“安纳咖”50颗卖给被告人于某某,后被告人于某某以每颗25元的价格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安纳咖)50颗出售给安某某。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安纳咖)时被集宁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查获,现场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安纳咖”50颗,“老羊油”16块,“一喷绿”5袋。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安纳咖”50颗,净重4.71公斤;被查获的毒品“老羊油”、“一喷绿”均含有咖啡因成分,其中“老羊油”净重141.51克,“一喷绿”净重74.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宁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安本俊询问材料,被告人讯问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内蒙古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成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