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8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凡秀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