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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682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8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凡秀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