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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881号

黄红连与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黄红连,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黄红连,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加庭审,参与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受法律文书等。被告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郭法军,负责人。

原告黄红连诉被告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欣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红连及其代理人何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红连诉称: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我在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务工,共计欠黄红连工资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公司法人代表郭法军签字,后经我多次催要,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工资款20000元。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黄红连与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至,工资按月计算,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工作内容为帐务处理,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欠黄红连工资共计20000元(2013年12月---2014年5月计工资12000元,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工资计8000元)。两个欠条均有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法人代表郭法军签字。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两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黄红连与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黄红连为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了帐务劳动,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必须支付给黄红连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工资)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黄红连工资款2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黄红连工资款2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扶沟县昌运制衣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欣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法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