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02号原告孙拥军。被告王玉珍。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拥军与被告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拥军以被告王玉珍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拥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孙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孙拥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