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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02号

孙拥军与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拥军,王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02号原告孙拥军。被告王玉珍。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拥军与被告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拥军以被告王玉珍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拥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孙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孙拥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