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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719号

潘炜涛与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炜涛,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719号原告潘炜涛,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43号院内。负责人朱巧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巧云,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潘炜涛诉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炜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的银行存款1246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潘炜涛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炜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世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好分公司、朱巧云的银行存款1246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潘炜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王城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24698元(账号26×××5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晓礼

审 判 员 马 强代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