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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78号

白建波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建波,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78号申请执行人白建波,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国,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建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