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178号原告李建中。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欧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洪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杭州欧能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建中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欧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建中撤回对杭州欧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李建中负担。
审 判 长 瞿燕萍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人民陪审员 沈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