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吴崇国,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智宏,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莱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栾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轩宇,莱州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崇国与被告莱州莱特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崇国撤回对被告莱州莱特酒业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志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