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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36号

顾继美与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继美,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36号

原告:顾继美,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强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薇,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继美诉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