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马某,村民。被告赵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太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