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2358号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马某,村民。被告赵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太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