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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2855号

赵美英与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美英,杜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855号申请执行人赵美英。被执行人杜春红。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美英与被执行人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杜春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美英借款40000元。履行方式如下: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赵美英3000元直至还清(最后一个月还款金额为4000元)。如有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赵美英有权就4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德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