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1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宇,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宗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红旗东路12号。负责人李玉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21号。负责人袁子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敏,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昆山公司)与被告孙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平度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平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立威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昆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宇,被告中华联合平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宗强、太平洋平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7月4日17时8分,孙宗强驾驶鲁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挂挂车于沈海高速1193KM+50M处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右前部与茅惠忠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发生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孙宗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茅惠忠无责任。
三、肇事车辆投保情况:鲁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平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鲁B×××××挂车在中华联合平度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苏E×××××车辆在人保昆山公司投保车损险。
四、事故发生后,人保昆山公司已赔偿茅惠忠车损31841.5元。中华联合平度公司对车损金额没有异议,其认为车损超过交强险部分应当由太平洋平度公司及中华联合平度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比例进行赔付。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1841.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人保昆山公司已根据其承保的车损险赔偿茅惠忠31841.5元,即已取得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中,孙宗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驾车鲁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平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鲁B×××××挂在中华联合平度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太平洋平度公司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人保昆山公司2000元。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中华联合平度公司主张按照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比例进行赔偿,符合保险惯例,被告太平洋平度公司亦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予以认可。故由太平洋平度公司赔偿28420.5元[(31841.5元-2000元)÷(20+1)×20],由中华联合平度公司赔偿1421元[(31841.5元-2000元)÷(20+1)]。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30420.5元,该款汇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东支行,账号:532401040005016。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1421元,该款汇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东支行,账号:53240104000501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孙宗强负担1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9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员 黄立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