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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050号

李琳琳与苗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琳琳,苗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050号

申请执行人:李琳琳。

被执行人:苗帅。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893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7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0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力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新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