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3民初50号原告王玉亮,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商都县。被告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商都县。法定代表人郭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民,男,41岁,蒙古族,该公司收料员。
原告王玉亮诉被告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景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魏继光于2016年1月12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亮、被告荣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亮诉称,2013年3月到2013年12月,被告荣景公司法人代表郭荣江的大哥郭荣海雇佣其为公司烧锅炉和打扫卫生,经其催促,被告会计韩万祥为其出具15281元的工资欠条一张。但之后一直未能给付,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此笔欠款。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民辩称,原告是付出了劳务,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欠条上只有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人员签章,真实性有异议;但其对原告所称的公司会计是韩万祥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月,原告受雇于被告烧锅炉及打扫卫生,截止到2014年3月15日被告仍欠其工资15381元。该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欠款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亮受雇于被告荣景公司提供劳务,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事实上形成并履行了劳务合同应有的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将所欠的工资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玉亮153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商都县荣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继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广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