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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677号

原告曾鑫与被告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陈家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曾鑫,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陈家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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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677号原告曾鑫,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负责人曹道喜,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陈家村民小组,住所地XX。负责人陈彩华,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鑫与被告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陈家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鑫承担。

审 判 长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

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