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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26号

冯汉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26号罪犯冯汉卿,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汉卿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非法所得8296元予以追缴(已追缴)。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汉卿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至1995年期间,被告人冯汉卿伙同他人在社旗县、泌阳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1993年3月12日,冯汉卿伙同他人窜至社旗县下洼乡盗窃羊时,被找羊的被害人发现,冯汉卿伙同他人要用镢锛刨被害人,被害人弃车逃跑,抢得两辆自行车后逃跑。另查明,冯汉卿家属主动赔偿抢劫犯罪受害人的损失,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冯汉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罪犯冯汉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2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汉卿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汉卿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