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字第18号申请人万丽丽。被申请人张炳亮。系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苏成荣。系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丽丽与被申请人张炳亮、苏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炳亮驾驶、苏成荣名下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炳亮驾驶、苏成荣名下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或价值4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