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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财保字第18号

万丽丽与张炳亮、苏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丽丽,张炳亮,苏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字第18号申请人万丽丽。被申请人张炳亮。系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苏成荣。系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丽丽与被申请人张炳亮、苏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炳亮驾驶、苏成荣名下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炳亮驾驶、苏成荣名下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或价值4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