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顾依铭。被执行人江苏立凯设备安装维护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法定代表人毛建忠,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依铭与被执行人江苏立凯设备安装维护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伤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新劳仲案字(2015)第1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1、江苏立凯设备安装维护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顾依铭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162213.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7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100元,共计192813.4元,扣除已支付的64000元,还应支付顾依铭128813.4元;2、江苏立凯设备安装维护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顾依铭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依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顾依铭与江苏立凯设备安装维护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江苏立凯设备安装维护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分期履行全部义务。顾依铭据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新劳仲案字(2015)第110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龙
审 判 员 孙德行
代理
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戈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