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石斌,该行员工。被告陈少文,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125。被告杨华芳,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113。被告杨成,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0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陈少文、杨华芳、杨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为18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叶秋波
审判员 韩 剑
审判员 蔡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