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92-1号

江雁与姚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雁,姚祖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2-1号

原告:江雁,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祖友,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雁与被告姚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祖友外出,现居住地不明,无法联系,用公告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只能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因此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