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270号原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东四道6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