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0号罪犯万亚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亚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亚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万亚海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亚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