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57号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明。委托代理人郭永存。被告赵俊峰,男。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白因席勒办事处井坪新村。法定代表人石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4号4层、5层。法定代表人李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俊峰、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