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228-1号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1611号。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瑞特食品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长松路以西、民主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秋彦,该公司经理。被告闫岩。被告王秀东。被告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355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凤凰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潍县南路以东、双羊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郭玉萍,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骏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驻坊子区潍县南路以东,南沟西村工矿用地以南1号楼。法定代表人闫岩,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德志。被告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羊口镇圣海路东侧(港务局南150米)。法定代表人魏德志,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西二环路638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秀钢,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坊子区潍县南路以东、南沟西村工矿用地以南2号。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成林。被告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3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瑞特食品有限公司、闫岩、王秀东、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骏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魏德志、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申请追加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伟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